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赵晨熙
国家医疗保障局近日公布了一起医药商业贿赂典型案例:李某涉骨科耗材回扣案。
2023年5月,陕西省安康市某骨科医院院长兼骨科四病区负责人李某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被安康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安康市平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重婚罪,向平利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非法收受医药企业财物共计2720548元。
李某非法收受财物事实如下:
2014年7月,医疗耗材供应商贾某承接了向骨科医院供应医疗耗材的业务,为增加耗材销量,贾某找到时任骨科医院骨四科主任李某,请托李某在耗材使用上为其提供帮助,并承诺按照供货总金额的35%按月向李某支付回扣款。李某表示同意,并决定在骨四科开展的手术中使用贾某供应的医疗耗材。2014年7月至2017年3月,贾某向骨四科供应耗材总价7054552元,向李某支付回扣款共计2468958元,李某收受后主要用于了购买别墅、装修别墅和家庭生活消费。
2017年10月,医疗耗材供应商孙某代表某医疗器械公司与骨科医院签订医疗耗材供应协议后,找到时任骨科医院副院长兼骨四科负责人李某。孙某请托李某在耗材使用上为其提供帮助,并承诺按照供货总金额的30%向李某支付回扣款,李某表示同意。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孙某向骨四科供应耗材总价772212元,向李某支付回扣款共计231580元,李某收受后用于归还借款等个人开支。
2021年9月,某药业公司安康地区销售负责人姜某通过朋友樊某的关系找到李某,请托李某在推销药品方面提供帮助,并送给李某一张存有20010元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李某表示同意,并利用其担任骨科医院院长兼骨四科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向医院推荐使用姜某代理的瘀血痹胶囊。李某收受该银行卡后,一直存放于其个人钱包内。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安康市某某医院骨科医院院长期间,亚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贾某、孙某、姜某财物共计272054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国家医保局表示,医药商业贿赂本质上是通过给予不正当利益影响处方权,干扰正常诊疗行为,妨碍公平竞争,加重医药负担,使得医药产品销售从实际临床价值和产品的竞争力转为以高返点和高回扣驱动的不当竞争。
根据本案事实,受贿人滥用作为科室主任的决定权,在可选择范围内优先采购或使用给予回扣的骨科耗材及药品,回扣比例高达35%,这表明涉案的耗材价格至少存在三分之一的虚高空间。特别是案件中还提及涉案产品是贴牌耗材,意味着在不当利益驱动下,选择耗材的出发点已经发生偏离。虚高部分并没有用于提升产品的疗效质量,而是通过给予回扣牟取不正当竞争优势,也印证了开展骨科耗材集采的必要性。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指导陕西省医保局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评价,督促失信企业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失信行为,拒不纠正的按规定采取处置约束措施,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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